Page 175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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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                                   附
                                                                                 附錄
                 易,應留存必要交易紀錄。

                 前項交易紀錄之保存,自交易完成時起,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
                 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留存交易紀錄之適用交易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

                 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
                 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9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
                 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金融機

                 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
                 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

                 人及職員,亦同。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
                 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
                 相關公會之意見。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

                 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
                 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

                 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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