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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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

                     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
     《高資產顧問篇》
                     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第 4 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

                 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
                 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第 5 條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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