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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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洗錢防制法
附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附錄
第 1 條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
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
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
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
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
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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