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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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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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附錄




              第 1 條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

                 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

                     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
                     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
                     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
                     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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