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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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 五 ) 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
                           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 一 ) 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 二 )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
                           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高資產顧問篇》
                     ( 三 ) 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
                           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 四 )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
                           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 五 )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

                     人員。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
                     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

                     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
                     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報請行政院指定。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

                 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
                 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
                 者,由行政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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