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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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
附
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前項所稱洗
附錄
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下列之一者:
一、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
之國家或地區。
二、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
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第 12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
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
新臺幣現鈔。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黃金。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
物品。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
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亦同。前二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
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
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有價證券、黃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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