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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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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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前項所稱洗
                                                                                 附錄
                     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下列之一者:

                 一、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
                     之國家或地區。

                 二、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
                     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第 12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

              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

                     新臺幣現鈔。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黃金。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

                     物品。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
                     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亦同。前二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

                     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

                     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有價證券、黃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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