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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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刑。
前二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
之。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
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
不在此限。
《高資產顧問篇》 第 17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
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
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
務員身分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 18 條
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
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以集
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
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
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
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
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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