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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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                                              附

                            作業辦法要點說明
                                                                                 附錄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立法沿革: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財政部台財際字第

                        106245189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4 條,自發布日施行
              * 立法總說明

                  為因應國際日益提升資訊透明標準,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合
              宜稅收,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增訂公布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

              一、第四十六條之一,我國具備依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互惠進行
              稅務用途資訊 ( 含金融帳戶資訊 ) 自動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

              協助之法源依據。為利前開制度運作及徵納雙方遵循,參據經濟
              合作暨發展組織發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之

              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
              查作業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共五十四條,期建立與國際一致

              性標準,提升跨國互助合作效益,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 第一條 )

                 二、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應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
                     職審查,於審查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之

                     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定明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 第
                     二條 )

                 三、免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之我國境內金融機構。( 第三條 )
                 四、定義實體及關係實體。( 第四條 )

                 五、定義申報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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