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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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附
( 一 ) 作成重大管理決策者為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
附錄
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
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執行業務股東
或董事半數以上為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
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
業;其由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
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派任或指
揮者,視為境內居住個人,合併計算。
2. 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董事長、總經
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境內居住個
人,或由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
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派任或指
揮者。
3. 其他足資證明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
人為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
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之情形。
( 二 ) 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依下列因
素綜合判斷:
1. 董事會或其他類似功能組織舉行會議之地點。
2. 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
通常執行活動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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