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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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附
                     ( 一 ) 作成重大管理決策者為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
                                                                                 附錄
                          業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

                          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執行業務股東

                             或董事半數以上為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
                             或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

                             業;其由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
                             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派任或指

                             揮者,視為境內居住個人,合併計算。
                           2. 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董事長、總經

                             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境內居住個
                             人,或由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

                             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派任或指
                             揮者。

                           3. 其他足資證明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
                             人為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適用本法第

                             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之情形。
                     ( 二 ) 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依下列因

                          素綜合判斷:
                           1. 董事會或其他類似功能組織舉行會議之地點。

                           2. 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
                             通常執行活動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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