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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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當年度與前一年度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人或境內營利事業之負責
                     人,負責各項申報、納稅、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填發等

                     事宜之承諾書。

               第 5 條
                 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進行查核時,就其構成要

     《高資產顧問篇》    件事實之認定應負舉證責任。但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
                 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

                 業場所依稅法及本辦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此免除。稽
                 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要求作成重

                 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外國營利事業在
                 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經稽徵機

                 關查核認定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應
                 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自行擇定作成重大管理決

                 策之境內居住個人或境內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為該外國營利事業
                 之負責人,檢齊前條各款規定之文件,向該境內居住個人戶籍

                 所在地或境內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實際管理處所登
                 記,並自登記日起適用;未於期限屆滿日前辦理登記者,自期

                 限屆滿之翌日起適用。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由稽徵機關依前三項規定查核認定

                 外國營利事業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者,應報經財政部
                 核准;必要時,財政部得再延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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