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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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之構成要件,屬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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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附錄
                 則、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

                 櫃股票審查準則及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
                 表規範應遵循之事項者,該事項得不納入判斷構成要件。第一

                 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為依據。

              第 4 條
                 外國營利事業自行申請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者,應提

                 出足資證明其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相關資料及檢齊
                 下列文件,並自行擇定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人或境

                 內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為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
                 人 ( 以下簡稱負責人 ),向該境內居住個人戶籍所在地或境內營

                 利事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認定,並於稽徵機關核准之翌日
                 起一個月內,向該境內居住個人戶籍所在地或境內營利事業所

                 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實際管理處所登記,並擇定自申請日或登
                 記日起適用,一經擇定,不得變更;未於期限屆滿日前辦理登

                 記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適用:
                 一、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資料,包含公司名稱、營業地址、營

                     業項目、資本額、董事名冊及住所,並經所在地中華民國
                     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集團組織結構圖。
                 三、當年度及前一年度財務報告或財務報表。

                 四、當年度與前一年度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基本資料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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