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登記事項變更,或該外國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 件,向其實際管理處所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 登記。 前項外國營利事業遇有前項解散、廢止、合併、轉讓 或經稽徵機關核准或核定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情事 時,應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高資產顧問篇》 第 12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