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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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發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最後生效日期:未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
               條文內容 :


               第 1 條
     《高資產顧問篇》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三條之四第四項及

                 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
                 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
                 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

                 扣 ( 免 ) 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其違反規定者,適用

                 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處罰規定。 前項所稱其他相關法律規
                 定,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稅捐稽徵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第 3 條

                 前條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指外
                 國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

                 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 ( 以下簡稱作成重大管理決策 ) 者為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以下簡稱境內居住個人 )、總機構在

                 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 以下簡稱境內營利事業 ) 或適用本
                 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或作成重大管理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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