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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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或妨礙現地或非現地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
                 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7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
                 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

     《高資產顧問篇》    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

                 保存五年;臨時性交易者,應自臨時性交易終止時起至少保存
                 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
                 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

                 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

                 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

                 關公會之意見。前項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
                 切關係之人之範圍,由法務部定之。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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