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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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國農業金庫。
附
七、辦理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附錄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
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
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
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 一 ) 買賣不動產。
( 二 ) 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 三 ) 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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