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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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國農業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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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辦理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附錄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
                 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

                 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
                     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 一 ) 買賣不動產。

                     ( 二 ) 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 三 ) 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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