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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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表 7-4:特定行業之上市申請條件 ( 二 )
證券、金融、
項目 投資控股(註1) 金融控股
保險業、專營期貨商
三年(自設立登記後,或其 三年(自設立登記後,或其
設立
- 任一被控股公司之實際營運 任一被控股公司之實際營運
年限
年限) 年限)
1.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依金融控
報告之稅前淨利佔淨值 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比例均達3%以上。 定編製之財務報告之稅前
獲利 淨利佔淨值比率均達3%以
2.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
能力 上。
- 報告之權益總額佔資產
/
總額比率應達1/3以上。
淨值
3.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淨
值達新臺幣 10 億元以
上。
1. 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1. 未從事投資以外之任何 1. 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之同意函。但金融 業務。 機關出具之申請上市同
業及保險業,如在櫃買 2. 應持有被控股公司二家 意函。
中心上櫃買賣前已取具 以上,且該被控股公司 2. 已於國內上市(櫃)之金
者,得免再提供。 不得以投資為專業,並 融控股公司,其持股逾
2. 證券公司應同時經營證 不得持有申請公司之股 70%之子公司不得申請上
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 份。(若因透過第三地再 市。
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屆 轉投資致其被控股公司 3. 申請公司於最近五年
滿五個完整會計年度。 有以投資為專業之必要 內,或其現任董事、總
其他
時,得不適用)。 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
3. 財務報告之營業利益70% 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
以上應來自各被控股公 原則之行為者,證交所
司。 應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4. 投資於各被控股公司之
帳面金額合計應佔其個
體財務報告之採權益法
之投資及淨值均達50%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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