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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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表 7-4:特定行業之上市申請條件 ( 二 )


                      證券、金融、
             項目                           投資控股(註1)             金融控股
                   保險業、專營期貨商
                                      三年(自設立登記後,或其 三年(自設立登記後,或其
             設立
                           -          任一被控股公司之實際營運 任一被控股公司之實際營運
             年限
                                      年限)                年限)
                                      1.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依金融控
                                       報告之稅前淨利佔淨值 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比例均達3%以上。         定編製之財務報告之稅前
             獲利                                          淨利佔淨值比率均達3%以
                                      2.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
             能力                                          上。
                           -           報告之權益總額佔資產
              /
                                       總額比率應達1/3以上。
             淨值
                                      3.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淨
                                       值達新臺幣 10 億元以
                                       上。
                  1. 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1. 未從事投資以外之任何 1. 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之同意函。但金融         業務。                 機關出具之申請上市同
                    業及保險業,如在櫃買 2. 應持有被控股公司二家               意函。
                    中心上櫃買賣前已取具         以上,且該被控股公司 2. 已於國內上市(櫃)之金
                    者,得免再提供。           不得以投資為專業,並          融控股公司,其持股逾
                  2. 證券公司應同時經營證        不得持有申請公司之股          70%之子公司不得申請上
                    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         份。(若因透過第三地再         市。
                    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屆         轉投資致其被控股公司 3. 申請公司於最近五年
                    滿五個完整會計年度。         有以投資為專業之必要          內,或其現任董事、總
             其他
                                       時,得不適用)。            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
                                      3. 財務報告之營業利益70%      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
                                       以上應來自各被控股公          原則之行為者,證交所
                                       司。                  應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4. 投資於各被控股公司之
                                       帳面金額合計應佔其個
                                       體財務報告之採權益法
                                       之投資及淨值均達50%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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