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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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項目 創業投資 集團企業(註1) 子公司(註2)
除公營事業外,母公司及
其所有子公司,及前開公
司之董監事、代表人,
暨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
總額10%之股東,與其關
股權 係人總計持有該申請公司
- -
分散 之股份不得超過發行總額
之70%,超過者,應辦理
上市前公開承銷,以降至
70%以下,但上述持股限
制對象以外之人持股達3
億股以上者不在此限。
1. 章程應載明公司永續經 除一般上市標準,另應符 除公營事業外,另應符合
營之意旨。 合下列各款,但公營事 下列各款:
2. 未從事「創業投資事業 業、及如係基於行業特 1. 應檢具母公司與其所有
輔導辦法」規定以外之 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 子公司依母公司所在
任何業務。 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 地會計原則編製之合併
3. 申請上市時持有任一公 成不符者,得不適用之: 財務報表,並應由中華
開發行公司之股份未逾 1. 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 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
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主 與母公司所屬國所適用
股份總數之30%。 要商品,無相互競爭之 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
4. 申請上市時投資任一被 情形。但申請公司具獨 財務報表之影響表示意
投資公司之投資總額未 立經營決策能力者,不 見。
其他 逾申請公司最近期財務 在此限。 2. 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
報告資產總額之20%。 2. 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 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
5. 申請上市時及最近二個 業公司間有業務往來 來自母公司之營業收入
者,除各應就相互間之 不超過50%,主要原料
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日投
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章 或主要商品或總進貨金
資總額均達申請公司資
訂定具體書面制度,並
產總額60%以上。 額,不超過70%。但基
經董事會通過外,應各 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
出具書面聲明或承諾無 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
非常規交易情事;無業
務往來者,應由申請公 合理原因者,不在此
司出具書面,承諾日後 限。
有往來時必無非常規交 3. 母公司股票已在臺灣上
易之情事。 市櫃買賣者,申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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