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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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項目         創業投資              集團企業(註1)            子公司(註2)
                                                          除公營事業外,母公司及
                                                          其所有子公司,及前開公
                                                          司之董監事、代表人,
                                                          暨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
                                                          總額10%之股東,與其關
              股權                                          係人總計持有該申請公司
                           -                   -
              分散                                          之股份不得超過發行總額
                                                          之70%,超過者,應辦理
                                                          上市前公開承銷,以降至
                                                          70%以下,但上述持股限
                                                          制對象以外之人持股達3
                                                          億股以上者不在此限。
                   1. 章程應載明公司永續經 除一般上市標準,另應符 除公營事業外,另應符合
                    營之意旨。             合下列各款,但公營事 下列各款:
                   2. 未從事「創業投資事業 業、及如係基於行業特 1. 應檢具母公司與其所有
                    輔導辦法」規定以外之 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                 子公司依母公司所在
                    任何業務。             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          地會計原則編製之合併
                   3. 申請上市時持有任一公 成不符者,得不適用之:               財務報表,並應由中華
                    開發行公司之股份未逾        1. 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        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
                    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主         與母公司所屬國所適用
                    股份總數之30%。           要商品,無相互競爭之         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
                   4. 申請上市時投資任一被        情形。但申請公司具獨         財務報表之影響表示意
                    投資公司之投資總額未          立經營決策能力者,不         見。
              其他    逾申請公司最近期財務          在此限。              2. 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
                    報告資產總額之20%。       2. 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        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
                   5. 申請上市時及最近二個        業公司間有業務往來          來自母公司之營業收入
                                        者,除各應就相互間之         不超過50%,主要原料
                    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日投
                                        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章         或主要商品或總進貨金
                    資總額均達申請公司資
                                        訂定具體書面制度,並
                    產總額60%以上。                              額,不超過70%。但基
                                        經董事會通過外,應各         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
                                        出具書面聲明或承諾無         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
                                        非常規交易情事;無業
                                        務往來者,應由申請公         合理原因者,不在此
                                        司出具書面,承諾日後         限。
                                        有往來時必無非常規交        3. 母公司股票已在臺灣上
                                        易之情事。              市櫃買賣者,申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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