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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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申請公司與他公司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認為其彼此間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
                 但申請公司檢具相關事證,證明無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不在此限。
                 (1) 申請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合計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其計算方式
                    係包括該等人員之配偶、子女及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在內。
                 (2) 申請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均有半數以上為相
                    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3) 對申請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他投資公司與其之關係人總計持有申請公司超過半數
                    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或申請公司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申請公司採權益法評
                    價之他投資公司超過半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
                2. 申請時屬於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公營事業除外。
                3. 公營事業暨申請公司係依高市值條款、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國家經濟建設之重
                 大事業、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之國家重大公共建設之特許權事業等規定申請上市,或於
                 申請上市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內與其母公司間之進銷貨往來金額未達其進銷貨
                 總金額 10% 者,於上開獲利能力之比率得不適用之。
                4.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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