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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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不宜上市 不宜上櫃
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算或評估不動產成本結果,均較實際
產處理準則」第16條規定者。 交易價格為高者。
(2) 出售不動產予關係人,其按主管 3. 向關係人買賣不動產,收付款條件明
機關所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顯異於一般交易,而未有適當理由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5條所 者。
列方法,評估不動產成本結果, 4. 申請公司所買賣土地與關係人於相近
均較實際交易價格為高者。 時期買賣鄰近土地,價格有明顯差異
(3) 向關係人買賣不動產,收付款條 而未有適當理由者。
5. 最近五個會計年度末一季銷貨或租賃
件明顯異於一般交易,而未有適
不動產予關係人所產生之營業收入,
當理由者。
逾年度營業收入20%,而未有適當理
(4) 申請公司所買賣土地與關係人於
由者。
相近時期買賣鄰近土地,價格有
6. 向關係人買賣不動產,有其他資料顯
明顯差異而未有適當理由者。
示買賣不動產交易明顯異於一般交易
(5) 最近五個會計年度末一季銷貨或
而無適當理由者。
租賃不動產予關係人所產生之營
◆ 對於最近五年內其交易對象之前手或前
業收入,逾年度營業收入20%,
前手具有關係人身分時,亦應比照關係
而未有適當理由者。 人買賣不動產之規定適用之。但買賣不
(6) 向非關係人買賣不動產,有其他 動產之交易,其交易對象簽約取得時
資料顯示買賣不動產交易明顯異 間,至本次交易簽約日止超過五年者,
於一般交易而無適當理由者。 可免適用證券主管機關訂頒之涉有非常
4. 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 規交易認定標準。
之必要,將大量資金貸與他人者。 ◆ 最近一年內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
◆ 前項第3款關於向關係人買賣不動產之 融通資金之必要,而仍有大量資金貸與
規定,對於最近五年內其交易對象之前 他人者。前段所稱「大量」係指貸放年
手或前前手有關係人身分時,亦應比照 度之貸放資金最高金額達貸放時資本額
適用之。但買賣不動產之交易,其交易 之10%或1,000萬元以上者。
對象簽約取得時間,至本次交易簽約日 ◆ 所稱「尚未改善」,其改善之認定係指
止超過五年者,可免適用之。 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 申請公司有第1項所訂情事,致獲得利 1. 因非常規交易而致申請公司以外之人
益者,經將所獲得利益予以扣除設算 獲得利益者,該獲得利益之人已將所
後,其獲利能力仍應符合上市條件。 得利益歸還應得之人者。
2. 因非常規交易而致申請公司獲得利益
者,將所獲利益予以扣除設算後,其
獲利能力仍符合上櫃規定條件者。
3. 該非常規交易行為經檢調或司法單位
確定無犯罪情事。
◆ 但公營事業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已依「政
府採購法」辦理者,不適用本款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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