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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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不宜上市                             不宜上櫃
                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算或評估不動產成本結果,均較實際
                產處理準則」第16條規定者。                交易價格為高者。
             (2) 出售不動產予關係人,其按主管             3. 向關係人買賣不動產,收付款條件明
                機關所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顯異於一般交易,而未有適當理由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5條所               者。
                列方法,評估不動產成本結果,              4. 申請公司所買賣土地與關係人於相近
                均較實際交易價格為高者。                  時期買賣鄰近土地,價格有明顯差異
             (3) 向關係人買賣不動產,收付款條               而未有適當理由者。
                                            5. 最近五個會計年度末一季銷貨或租賃
                件明顯異於一般交易,而未有適
                                              不動產予關係人所產生之營業收入,
                當理由者。
                                              逾年度營業收入20%,而未有適當理
             (4) 申請公司所買賣土地與關係人於
                                              由者。
                相近時期買賣鄰近土地,價格有
                                            6. 向關係人買賣不動產,有其他資料顯
                明顯差異而未有適當理由者。
                                              示買賣不動產交易明顯異於一般交易
             (5) 最近五個會計年度末一季銷貨或
                                              而無適當理由者。
                租賃不動產予關係人所產生之營
                                          ◆  對於最近五年內其交易對象之前手或前
                業收入,逾年度營業收入20%,
                                            前手具有關係人身分時,亦應比照關係
                而未有適當理由者。                   人買賣不動產之規定適用之。但買賣不
             (6) 向非關係人買賣不動產,有其他             動產之交易,其交易對象簽約取得時
                資料顯示買賣不動產交易明顯異              間,至本次交易簽約日止超過五年者,
                於一般交易而無適當理由者。               可免適用證券主管機關訂頒之涉有非常
            4. 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             規交易認定標準。
             之必要,將大量資金貸與他人者。              ◆  最近一年內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
         ◆  前項第3款關於向關係人買賣不動產之               融通資金之必要,而仍有大量資金貸與
           規定,對於最近五年內其交易對象之前                他人者。前段所稱「大量」係指貸放年
           手或前前手有關係人身分時,亦應比照                度之貸放資金最高金額達貸放時資本額
           適用之。但買賣不動產之交易,其交易                之10%或1,000萬元以上者。

           對象簽約取得時間,至本次交易簽約日 ◆ 所稱「尚未改善」,其改善之認定係指
           止超過五年者,可免適用之。                    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  申請公司有第1項所訂情事,致獲得利               1. 因非常規交易而致申請公司以外之人
           益者,經將所獲得利益予以扣除設算                   獲得利益者,該獲得利益之人已將所
           後,其獲利能力仍應符合上市條件。                   得利益歸還應得之人者。
                                            2. 因非常規交易而致申請公司獲得利益
                                              者,將所獲利益予以扣除設算後,其
                                              獲利能力仍符合上櫃規定條件者。
                                            3. 該非常規交易行為經檢調或司法單位
                                              確定無犯罪情事。
                                          ◆  但公營事業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已依「政
                                            府採購法」辦理者,不適用本款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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