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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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不宜上市 不宜上櫃
(2) 觸犯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票券
金融管理法等商事法所定之罪,
或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
占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者。
(3) 有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等
不良經營行為者。
九、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少於5人,獨 八、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或監察人,有無法
立董事人數少於3人或少於董事席次 獨立執行其職務者。
1/5;其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
務;或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及
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
另所選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1人須為
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
◆ 「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係 ◆ 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成員應至少5席,
指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其中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2席且不
1. 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 得少於董事席次1/5。但申請公司董事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 長及總經理為同一人,或有配偶、一
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親等親屬關係者,其獨立董事席次不
2. 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者,未於該公 得低於3席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
司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 ◆ 申請公司之監察人應至少3席。
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 ◆ 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應有超過半數之
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 席次,監察人彼此間應至少1席以上,
點」參、四(一)、(二)、(四) 未具有下列關係之一;但經目的事業主
訂定之進修體系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 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下述第3項之規
件。 定:
3. 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 1. 配偶。
席次,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2.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1)配偶。 3. 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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