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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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不宜上市                             不宜上櫃
                                              (2) 觸犯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票券
                                                金融管理法等商事法所定之罪,
                                                或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
                                                占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者。
                                              (3) 有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等
                                                不良經營行為者。
         九、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少於5人,獨 八、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或監察人,有無法
             立董事人數少於3人或少於董事席次                獨立執行其職務者。
             1/5;其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
             務;或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及
             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
             另所選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1人須為
             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


         ◆  「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係 ◆ 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成員應至少5席,
           指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其中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2席且不
            1. 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              得少於董事席次1/5。但申請公司董事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               長及總經理為同一人,或有配偶、一
             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親等親屬關係者,其獨立董事席次不
            2. 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者,未於該公             得低於3席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

             司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 ◆ 申請公司之監察人應至少3席。

             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 ◆ 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應有超過半數之
             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               席次,監察人彼此間應至少1席以上,
             點」參、四(一)、(二)、(四)               未具有下列關係之一;但經目的事業主
             訂定之進修體系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               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下述第3項之規
             件。                             定:
            3. 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             1. 配偶。
             席次,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2.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1)配偶。                         3. 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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