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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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不宜上市 不宜上櫃
十一、申請公司係屬上市(櫃)公司進行分 十、上櫃(市)公司進行分割之分割受讓公
割後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新設 司於申請上櫃前三年內,被分割公司
公司,該上市(櫃)公司最近三年內 為降低對分割受讓公司之持股比例所
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 進行之股權分散行為,有損及被分割
行之股權移轉,有損害公司股東權 公司之股東權益者。
益者。
◆ 「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 ◆ 「上櫃(市)公司進行分割之分割受讓公
之股權移轉」,係指上市(櫃)公司為降 司」,係指依據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
低對分割受讓公司之持股比例,其所進 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5條之23或
行之股權移轉行為,包括出售、放棄現 第15條之24規定,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金增資洽特定人認股等移轉行為。 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53條之22或第53
◆ 「損害公司股東權益」,係指股權移轉 條之23規定所分割之受讓新設公司或受
行為,其出售股權之受讓對象及交易價 讓既存公司。
格、或現金增資發行之發行價格、或放 ◆ 「申請上櫃前三年內」,係指分割受讓
棄現金增資所洽之特定對象等,顯有圖 公司股票申請上櫃案經櫃買中心收文日
利特定人之不合理情事,而有損害上市 起算之前三年內。
(櫃)公司股東權益之虞。 ◆ 「為降低對分割受讓公司之持股比例所
進行之股權分散行為」,係指被分割公
司為降低對分割受讓公司之持股比例,
所進行之股權分散行為,包括處分對分
割受讓公司之持股;放棄對分割受讓公
司之現金增資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認權
利等行為。
◆ 「損及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權益」,係指
前目之股權分散行為,其股權分散之對
象、價格之決定方式,有違反相關規定
或明顯不合理而損及被分割公司之股東
權益。
1. 其股權分散之對象,包括處分持股之
受讓對象,放棄現增之儘先分認權利
後所洽定之特定人等。
2. 其股權分散之價格,包括處分價格、
現增價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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