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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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不宜上市                            不宜上櫃
             八、申請公司於最近五年內,或其現任董 七、公司或申請時之董事、監察人、總經
                事、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                 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
                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指下列情事 ◆ 「最近三年內」,係指該股票申請上櫃
             之一者:                              案經櫃買中心收文受理之日起算之前三
             ◆  公司部分                           年內。

               1. 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經票據交換所公 ◆ 「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指有下
                 告為拒絕往來戶,或因簽發支票或以              列情事之一者:
                 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票據,發生存              1. 公司部分
                 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經清償贖回註                (1) 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經票據交換
                 記者。
                                                   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或因簽發
               2. 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
                                                   支票或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
                 者。但還款完畢已逾三年者,不在此
                                                   票據,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
                 限。
                                                   錄,未經達成櫃買中心「證券商
               3. 違反勞動基準法被處以刑罰確定者,
                                                   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
                 但最近二年內經檢查機構複查已改善
                                                   則」第12條第4項所列之補正程序
                 者,不在此限。
                                                   並檢附相關書件證明者。
               4. 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2) 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
               5. 違反申請上市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
                                                   形者。
                 事項者。
                                                 (3)曾違反勞動基準法經判決有罪確
               6. 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違反法令或喪
                 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司利                   定者。但最近一年內未受勞工主
                 益、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管機關罰鍰以上處分或法院刑事
             ◆  董事、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部分                     有罪判決者,不在此限。
               1. 同前項第1~5款。但屬向金融機構貸              (4) 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
                 款逾期還款者,倘逾期還款情節非屬                  者。
                 重大或有合理事由者,不在此限。                 (5) 違反申請上櫃時所出具聲明書之
               2. 犯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                 聲明事項者。
                 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                 (6) 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或喪失公司
                 法、商業會計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等                  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司利益或
                 商事法規定之罪,或犯貪污、瀆職、                  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詐欺、背信、侵占等罪,經法院判決              2.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部分
               3. 有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等不良               (1) 同前1.之(1)至(5)部分。但屬向金
                 經營行為者。                            融機構貸款逾期還款者,倘逾期
               4. 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或誠實信用原則
                                                   還款情節非屬重大或有合理事由
                 之行為者。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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