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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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不宜上市 不宜上櫃
6.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其 6.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其
土地因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而被公告為 土地因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而被公告為
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 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
7. 法人有製造、加工或輸入偽禁環境用 7. 有製造、加工、或輸入偽禁環境用藥
藥情事,其負責人經判刑確定者。 情事,其負責人經判刑確定者。
◆ 「尚未改善者」,係指在證交所受理其 ◆ 「尚未改善者」,係指在櫃買中心受理
股票上市申請案之日以後仍有上開情事 其股票上櫃申請案之日以後仍有上開情
者。 事者。
◆ 前第2項第2款之重大環境污染情事, ◆ 但前第2款第2項之重大環境污染情事,
以其已委託經環保機關認可之檢測機 以其已委託經環保機關認可之檢測機
構,進行檢測及提出檢測結果報告書, 構,進行檢測及提出檢測結果報告書,
並據以向環保機關申報污染改善完成報 並據以向環保機關申報污染改善完成報
告書,於申報後三個月內未再續遭處罰 告書,於申報後三個月內未再續遭處罰
者,作為是否改善之認定標準。 者,作為是否改善之認定標準。
四、經發現有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 四、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迄申請時尚未改善
者。 者。
◆ 「重大非常規交易」,係指申請公司有 ◆ 進銷貨交易之目的、價格及條件,或其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但公營事業依審 交易之發生,或其交易之實質與形式,
計法規辦理者,不在此限: 或其交易之處理程序,與一般正常交易
1. 進銷貨交易之目的、價格及條件,或 顯不相當或顯欠合理者。
其交易之發生,或其交易之實質與形 ◆ 依證券主管機關訂頒之「公開發行公司
式,或其交易之處理程序,與一般正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應行公告
常交易顯不相當或顯欠合理者。 及申報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行為,未
2. 依主管機關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能合理證明其內部決定過程之合法性,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應行公告及 或其交易之必要性,或其有關報表揭露
申報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行為,未 之充分性,暨價格與款項收付情形之合
能合理證明其內部決定過程之合法 理性者。
性,或其交易之必要性,或其有關報 ◆ 以簽約日為計算基準,其最近五年內買
表揭露之充分性,暨價格與款項收付 賣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情形之合理性者。 1. 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有違反證券主
3. 以簽約日為計算基準,其最近五年內 管機關所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買賣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涉有非常規交
(1) 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其按主管 易之認定標準者。
機關所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2. 出售不動產予關係人,其按證券主管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5條所 機關所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列方法,評估不動產成本結果, 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買賣不動產涉有
均較實際交易價格為低,且未符 非常規交易之認定標準所列方法,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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