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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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不宜上市                            不宜上櫃
               6.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其             6.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其
                 土地因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而被公告為                土地因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而被公告為
                 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                     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
               7. 法人有製造、加工或輸入偽禁環境用             7. 有製造、加工、或輸入偽禁環境用藥
                 藥情事,其負責人經判刑確定者。                 情事,其負責人經判刑確定者。

             ◆  「尚未改善者」,係指在證交所受理其 ◆ 「尚未改善者」,係指在櫃買中心受理
               股票上市申請案之日以後仍有上開情事               其股票上櫃申請案之日以後仍有上開情
               者。                              事者。

             ◆  前第2項第2款之重大環境污染情事, ◆ 但前第2款第2項之重大環境污染情事,
               以其已委託經環保機關認可之檢測機                以其已委託經環保機關認可之檢測機
               構,進行檢測及提出檢測結果報告書,               構,進行檢測及提出檢測結果報告書,
               並據以向環保機關申報污染改善完成報               並據以向環保機關申報污染改善完成報
               告書,於申報後三個月內未再續遭處罰               告書,於申報後三個月內未再續遭處罰
               者,作為是否改善之認定標準。                  者,作為是否改善之認定標準。
             四、經發現有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 四、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迄申請時尚未改善
                者。                               者。

             ◆  「重大非常規交易」,係指申請公司有 ◆ 進銷貨交易之目的、價格及條件,或其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但公營事業依審               交易之發生,或其交易之實質與形式,
               計法規辦理者,不在此限:                    或其交易之處理程序,與一般正常交易
               1. 進銷貨交易之目的、價格及條件,或             顯不相當或顯欠合理者。

                 其交易之發生,或其交易之實質與形 ◆ 依證券主管機關訂頒之「公開發行公司
                 式,或其交易之處理程序,與一般正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應行公告
                 常交易顯不相當或顯欠合理者。                及申報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行為,未
               2. 依主管機關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能合理證明其內部決定過程之合法性,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應行公告及              或其交易之必要性,或其有關報表揭露
                 申報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行為,未              之充分性,暨價格與款項收付情形之合
                 能合理證明其內部決定過程之合法               理性者。
                 性,或其交易之必要性,或其有關報 ◆ 以簽約日為計算基準,其最近五年內買

                 表揭露之充分性,暨價格與款項收付              賣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情形之合理性者。                      1. 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有違反證券主
               3. 以簽約日為計算基準,其最近五年內               管機關所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買賣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涉有非常規交
                 (1) 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其按主管              易之認定標準者。
                   機關所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2. 出售不動產予關係人,其按證券主管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5條所               機關所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列方法,評估不動產成本結果,                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買賣不動產涉有
                   均較實際交易價格為低,且未符                非常規交易之認定標準所列方法,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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