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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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表 7-6:不宜上市、不宜上櫃之條款及認定標準
不宜上市 不宜上櫃
一、遇有證券交易法第156條第1項第1 一、有證券交易法第156條第1項第1款至
款、第2款所列情事,或其行為有虛 第3款所列情事者。
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上市
後之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
害公益之虞者。
各款規定適用期間之終結日,為其股票上 ◆ 證券交易法第15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
市契約生效日之前一日。 所列情事:
1. 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
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散或
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劃、財務
狀況或停頓生產,而有影響市場秩序
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2. 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
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
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或退票,
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
大之變更,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
公益之虞者。
3. 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
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
者。
◆ 各款適用期間之終止日,為櫃買中心發
函通知發行人同意股票櫃檯買賣契約日
之前一日。
二、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二、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係 ◆ 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指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 申請公司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
1. 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利影響之
2. 申請公司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 虞者。
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利影響之 ◆ 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
虞者。 分者。但母子公司間共用貸款額度,不
3. 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 在此限。
分者。但母子公司間共用貸款額度,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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