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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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不宜上市 不宜上櫃
(2)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 申請公司之董事與監察人間,除經主管
(3)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同一法人之代表
◆ 前項第3款之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 人同時擔任;且應至少1席以上,未具
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事, 有下列關係之一:
而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 1. 配偶。
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之代表人,亦適用 2.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之。 ◆ 所稱同一法人之代表人,包括政府、法
◆ 董事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具有第1項第3 人股東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
款第(3)目之關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指派之代表
核准者,不適用之。 人。
◆ 獨立董事之任職條件:
1. 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程序及要
件。
2. 須有1人以上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
士。
3. 自其推薦證券商與公司簽訂輔導契約
日起,每年應就法律、財務或會計
專業知識進修三小時以上,並取得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
行要點」參考範例參、四(一)、
(二)、(四)訂定之進修體系所出
具之證明文件。
十、申請公司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 九、申請公司於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最
近一個會計年度已登錄為證券商營業 近一個會計年度已登錄為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 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
現任董事及持股超過其發行股份總額 現任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
10%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場而買 總額10%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
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者。但因 場,而買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
辦理上市審查準則第11條之承銷事宜 者。但因辦理第4條之承銷事宜或有
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 「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
10%之股東」,係指該等人員本人。
- ◆ 「辦理第4條之承銷事宜」,包括辦理
承銷、承銷後洽特定人認購或推薦證券
商自行認購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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