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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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不宜上市                            不宜上櫃
                 (2)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  申請公司之董事與監察人間,除經主管
                 (3)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同一法人之代表
             ◆  前項第3款之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              人同時擔任;且應至少1席以上,未具
               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事,               有下列關係之一:
               而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               1. 配偶。
               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之代表人,亦適用                2.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之。                            ◆   所稱同一法人之代表人,包括政府、法
             ◆  董事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具有第1項第3             人股東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
               款第(3)目之關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指派之代表
               核准者,不適用之。                       人。
                                             ◆  獨立董事之任職條件:
                                               1. 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程序及要
                                                 件。
                                               2. 須有1人以上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
                                                 士。
                                               3. 自其推薦證券商與公司簽訂輔導契約
                                                 日起,每年應就法律、財務或會計
                                                 專業知識進修三小時以上,並取得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
                                                 行要點」參考範例參、四(一)、
                                                 (二)、(四)訂定之進修體系所出
                                                 具之證明文件。
             十、申請公司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 九、申請公司於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最
                近一個會計年度已登錄為證券商營業                 近一個會計年度已登錄為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                 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
                現任董事及持股超過其發行股份總額                 現任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
                10%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場而買                總額10%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
                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者。但因                 場,而買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
                辦理上市審查準則第11條之承銷事宜                者。但因辦理第4條之承銷事宜或有
                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  「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
                                               10%之股東」,係指該等人員本人。
                            -                ◆  「辦理第4條之承銷事宜」,包括辦理
                                               承銷、承銷後洽特定人認購或推薦證券
                                               商自行認購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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