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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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審議委員會前,簽報證交所總經理核准後,得延長提報時間,
因申請公司之請求而延長提報時間者,以一個月為限。
(4) 上市審議委員會及董事會審查
① 上市審議委員會審查
◆ 證交所應於審議委員會開會前,將審查報告等資料彌封密
件送請各審議委員閱覽,審議委員若有需要,可親至證交
所查閱相關資料。各審議委員應就審查意見表所列各項表
示意見,並具體敘明所詢問題,於審議委員會開會前送交
證交所經理部門。
◆ 審議委員會應依據上市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資料等進行
審議,若無違反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相關規定者,應
有出席之審議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同意上市者,提報
證交所董事會;決議補充有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
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後提報董事會;不同意上市者,於簽
請證交所總經理核可後退件。
◆ 若申請公司具有證交所上市審查準則之第 9 條第 1 項第
8、9、10 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違反第 18 條及
第 19 條以外相關規定及申復案件,應有出席審議委員 2/3
( 含 ) 以上同意行之,且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
具體理由。
◆ 下列上市申請案件採書面審查,得免提報上市審議員會,
但經理部門認為有必要者,得簽報總經理核准後,實地查
核並提報審議。經證交所經理部門決議同意上市者,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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