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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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董事會核議;決議不同意上市,經證交所副總經理召集相

                        關人員重新審議並於必要時邀請申請公司及證券承銷商說
                        明後,亦決議不同意上市者,得簽請證交所總經理核可後

                        逕予退件。

                     a.  股票已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
                        準則第 3 條規定在櫃買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

                        者。

                     b.  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53 條之 8、第 53 條之 18、第 53 條
                        之 21、或第 53 條之 24 規定申請股票上市者。

                   ②  董事會核議

                     上市申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作成同意上市之決議後,提報董
                     事會核議。 若經董事會認有不同之意見者,應由上市審議委

                     員會重新審議。 經作成不同意上市之決議者,應於簽請證交
                     所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件。

                (5) 證交所轉報主管機關

                   經證交所董事會決議同意上市者,證交所應先函知申請公司補
                   正相關事項,並切實檢視其於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答詢內

                   容之合理性,暨再洽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補充評估或洽簽證會計
                   師表示意見後,與申請公司簽訂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並將上市

                   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6) 公開承銷
                   ①  承銷股份來源:應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方式辦理公開承

                     銷,且提撥辦理承銷之股票以募集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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