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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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公營事業或依上市審查準則第 6 條、第 6 條之 1 規定之申
請公司,得以已募集發行之股票辦理承銷。
② 提出承銷比例:
◆ 至少應提出擬上市股份總額 10% 之股份,於扣除依公司
法相關法令規定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之股數後,依證券
交易法第 71 條第 1 項包銷有價證券規定,全數委託證券
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 但應提出承銷之股數超過
2,000 萬股以上者,得以不低於 2,000 萬股之股數辦理公
開銷售。
◆ 發行公司開始為興櫃股票買賣未滿二年者,其所提出承銷
之股數,得扣除其前已依法提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
購之股數。 但扣除之股數不得逾所應提出承銷總股數之
30%。
◆ 申請上市之上櫃公司,尚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規定標
準,須將不足股權分散之數額,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
前公開銷售者,不受提撥比率之限制;惟其不足之股數未
達 200 萬股或實收資本額 1% 者,得免提出公開銷售,並
於上市掛牌買賣前,達到股權分散之標準。
③ 承銷方式:證券商與發行公司約定之承銷方式有下列二種,
目前實務上多採行餘額包銷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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