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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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為之,並以發行公司與承銷商議定之最低承銷價格之 1.3
倍為上限。
◆ 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
a. 競價拍賣得標總數量若達該次競價拍賣數量,則其餘公開
申購配售部分及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之承銷價格,以各得
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 ( 分以下四捨五
入 ) 為之,並以發行公司與承銷商議定之最低承銷價格之
1.3 倍為上限。
b. 競價拍賣得標總數量未達該次競價拍賣之數量,則以發行
公司與承銷商所定之最低承銷價格作為承銷商自行認購部
分、競價拍賣剩餘部分及公開申購配售之承銷價格。
c. 除了公開招募案件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該有價證券
之首日掛牌價格以公開申購配售部分之承銷價格為之。
◆ 全數詢價圈購或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
a. 承銷價格不得低於申報詢圈約定書前於興櫃市場有成交之
10 個營業日之成交均價平均數的七成,若承銷價格與訂
價日前一營業日之興櫃價格差距達 50% 時,應具體說明
訂價理由。
b. 主辦承銷商應於彙總圈購情況後,與發行公司議定實際承
銷價格,其承銷價格應一致,且議定之實際承銷價格不得
超出主辦承銷商與發行公司議定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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