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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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心訂定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並由櫃買中心將櫃檯買賣契約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8) 公開承銷
① 承銷股份來源:對外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應全數為現金增
資發行之新股,發行公司應於扣除相關法令規定保留供公司
員工承購部分之股數後,全數辦理公開銷售。惟公營事業、
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以公司已募集發行之股票辦理
承銷。
② 提出承銷比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買賣時,應提出
擬上櫃股份總額 10% 以上辦理對外公開承銷,惟不得低於
100 萬股,倘若擬上櫃股份總額 10% 高於 1,000 萬股,則以
不低於 1,000 萬股承銷。
③ 其他比照初次上市前之股票公開承銷方式辦理。
(9) 上櫃掛牌交易
① 發行公司接獲櫃買中心同意櫃檯買賣契約之通知後,於股票
上櫃買賣交易前,向櫃買中心辦理以下事項:
◆ 洽定櫃檯買賣開始期日。
◆ 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 檢送公開說明書、股權分散表、無實體發行之登錄證明文
件及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② 上櫃股票開始買賣日期,應訂於發行公司接獲櫃買中心通知
櫃檯買賣契約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開始買賣者,櫃買
中心應撤銷其櫃檯買賣契約,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者,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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