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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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所區分,在外國股票簡稱前面標示註冊地,又因來臺掛牌之外國企業
多設立於開曼群島,故外國股票簡稱多以「KY」開頭;為了廣納更多
外國企業來臺上市或上櫃,2012 年 1 月起,將其掛牌簡稱改以「F」
開頭,市場統稱為「F 股」;2016 年 6 月 27 日起,外國股票簡稱又重
新改為在後面標示註冊地簡稱,由於目前在臺掛牌交易之外國企業幾
乎全設立於開曼群島,因此,外國股票簡稱後面標註「-KY」為最大
宗,市場上亦統稱在第一上市、第一上櫃或興櫃市場掛牌交易之外國
股票為 KY 股。 因前章已介紹外國企業在興櫃市場掛牌之申請條件、
流程與相關規範,本章不再贅述,僅針對第一上市及第一上櫃之申請
條件及流程彙整說明。
1. 申請條件
(1) 申請主體
①股票未在海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初次
申請其發行股票第一上市 ( 櫃 ) 者,應先由主辦證券承銷商
上市 ( 櫃 ) 輔導或申請其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屆滿
六個月,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始受理其申請案。 但上市 ( 櫃 )
輔導期間有主辦證券承銷商發生異動者,應由新任主辦證券
承銷商申報上市 ( 櫃 ) 輔導日起,重新計算屆滿六個月。
②股票或存託憑證已在海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之
外國發行人申請其發行之股票第一上市 ( 櫃 ) 者,或第一上
櫃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得免依主辦證券承銷商上市
( 櫃 ) 輔導、或申請其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屆滿六個
月之規定辦理,但外國發行人自海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市場終止上市後已逾六個月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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