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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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5) 上櫃審議委員會審查

                ① 審議委員會開會前,櫃買中心將審查報告等資料併同審查意
                  見及詢問表,送請各審議委員閱覽,審議委員若有需要,可

                  親至櫃買中心查閱相關資料。各審議委員得就審查意見及詢

                  問表所列各項表示意見,並具體敘明所詢問題,於開會前送
                  交櫃買中心承辦部門彙總。

                ②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代表及簽證

                  會計師或其律師等,列席說明及答覆有關問題。
                ③ 審議委員會依據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資料等予以審議,經

                  合議認定有櫃買中心審查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9

                  款之情事,或有違反「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
                  第 2、3 條之情事者,應作成退件之決議。 經認定無前項情

                  事者,始進行表決,表決票數應有出席委員 2/3( 含 ) 以上同
                  意行之。同意上櫃者,提報櫃買中心董事會;決議補件者,

                  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者,經櫃買

                  中心總經理簽核後函知申請公司。
            (6) 董事會核議

               經上櫃審議委員會做成同意上櫃之建議者,經董事會討論通過
               後,即予錄案。 如董事會有附帶決議事項者,應函請申請公司

               限期補正。 經決議退回上櫃審議委員會重行審議者,則依規定

               重新辦理。
            (7) 櫃買中心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經櫃買中心董事會討論通過同意上櫃者,申請公司應與櫃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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