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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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櫃審議委員會審查
① 審議委員會開會前,櫃買中心將審查報告等資料併同審查意
見及詢問表,送請各審議委員閱覽,審議委員若有需要,可
親至櫃買中心查閱相關資料。各審議委員得就審查意見及詢
問表所列各項表示意見,並具體敘明所詢問題,於開會前送
交櫃買中心承辦部門彙總。
②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代表及簽證
會計師或其律師等,列席說明及答覆有關問題。
③ 審議委員會依據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資料等予以審議,經
合議認定有櫃買中心審查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9
款之情事,或有違反「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
第 2、3 條之情事者,應作成退件之決議。 經認定無前項情
事者,始進行表決,表決票數應有出席委員 2/3( 含 ) 以上同
意行之。同意上櫃者,提報櫃買中心董事會;決議補件者,
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者,經櫃買
中心總經理簽核後函知申請公司。
(6) 董事會核議
經上櫃審議委員會做成同意上櫃之建議者,經董事會討論通過
後,即予錄案。 如董事會有附帶決議事項者,應函請申請公司
限期補正。 經決議退回上櫃審議委員會重行審議者,則依規定
重新辦理。
(7) 櫃買中心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經櫃買中心董事會討論通過同意上櫃者,申請公司應與櫃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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