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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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③股票或存託憑證已通過海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
審查之外國發行人,於通過該上市審查之有效期間內,申請
其發行之股票第一上市 ( 櫃 ) 者,得向證交所專案申請縮短
有關應先由主辦證券承銷商上市 ( 櫃 ) 輔導或申請其股票登
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之期間,但不得少於二個月為限,且
主辦證券承銷商或主辦推薦證券商於該期間內不得異動。
④符合上述條件之外國發行人,若有陸資背景,須符合「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但大陸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
逾 3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取得主管機關專案許可。
(2) 如同國內企業申請上市及上櫃之資格要求,第一上市對於外國
企業之申請條件較第一上櫃來得嚴格,包括公司規模、設立年
限及獲利能力等方面,另亦針對高市值公司訂定申請條件。
(3) 外國企業申請第一上市或第一上櫃前,須在興櫃市場交易滿六
個月或主辦推薦證券商輔導滿六個月,才能提出掛牌申請。 因
於興櫃市場掛牌須有推薦證券商輔導,因此,不論是否登錄興
櫃,外國企業申請第一上市或第一上櫃前皆須接受輔導滿六個
月。 就實況以觀,選擇不經興櫃市場掛牌者,證交所或櫃買中
心審查勢須更加審慎,未必相對快速達成上市之目的,再者,
外國企業未能透過興櫃市場先行暖身,對於國內證券市場之法
規及運作可能相對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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