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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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第一上市 第一上櫃
項目
一般事業 科技事業 一般事業 科技事業
3.前項科技事業或
文化創意事業於
登錄興櫃股票期
間,其推薦證券
商因認購或因買
賣營業證券,致
持股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額5%以上
者,不在此限。
集保 比照國內科技事業 比照國內科技事業
比照國內企業辦理 比照國內企業辦理
期間 辦理 辦理
1.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應設置獨 董事會成員應至少5席,其中獨立董事
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 席次不得低於2席,且不得少於董事席
於董事席次1/5,獨立董事至少1人應 次1/5。但申請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為
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 同一人,或有配偶、一親等親屬關係
董事 2.但未將中華民國法院管轄權增訂於公 者,其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3席且不
會 司章程或組織文件內者,其在中華 得少於董事席次1/5。獨立董事至少1名
民國設有戶籍之董事(含獨立董事), 須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未將我國法
不得少於二人。 院管轄權訂於公司章程者,其在我國
設有戶籍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應至少
二名。
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申
審計
請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委員 應設置審計委員會
之淨值折合新臺幣未達6億元者,不在
會
此限。
薪酬
委員 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會
推薦
經2家以上證券承銷商(已登記為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並在中華
證券
民國境內設有營業處所)書面推薦,應指定1家為主辦,餘係協辦。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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