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上市櫃寶典
P. 207

上市及上櫃 7







                             第一上市                          第一上櫃
             項目
                      一般事業          科技事業           一般事業           科技事業

                                                              3.前項科技事業或
                                                                文化創意事業於
                                                                登錄興櫃股票期
                                                                間,其推薦證券
                                                                商因認購或因買
                                                                賣營業證券,致
                                                                持股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額5%以上
                                                                者,不在此限。

             集保                  比照國內科技事業                     比照國內科技事業
                  比照國內企業辦理                      比照國內企業辦理
             期間                  辦理                           辦理
                  1.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應設置獨 董事會成員應至少5席,其中獨立董事
                    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 席次不得低於2席,且不得少於董事席
                    於董事席次1/5,獨立董事至少1人應 次1/5。但申請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為
                    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                  同一人,或有配偶、一親等親屬關係
             董事 2.但未將中華民國法院管轄權增訂於公 者,其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3席且不
              會     司章程或組織文件內者,其在中華 得少於董事席次1/5。獨立董事至少1名
                    民國設有戶籍之董事(含獨立董事), 須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未將我國法
                    不得少於二人。                     院管轄權訂於公司章程者,其在我國
                                                設有戶籍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應至少
                                                二名。
                                                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申
              審計
                                                請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委員 應設置審計委員會
                                                之淨值折合新臺幣未達6億元者,不在
              會
                                                此限。
             薪酬
             委員 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會
             推薦
                  經2家以上證券承銷商(已登記為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並在中華
             證券
                  民國境內設有營業處所)書面推薦,應指定1家為主辦,餘係協辦。
              商





                                                                               197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