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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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4) 因應政府政策方針,鼓勵海外優質科技企業來臺發展,證交所

                   及櫃買中心特別放寬海外科技事業之申請標準,包括公司規模、
                   設立年限及獲利能力等,其認定資格如下:

                   ①第一上市

                     外國發行人或對其整體營業收入貢獻占 50% 之從屬公司,
                     經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證交所委託之專業機構出具

                     其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場性之明確意見書,

                     若有陸資背景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相關規範。

                   ②第一上櫃

                     外國發行人取得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櫃買中心委託
                     之專業機構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場性

                     之評估意見,若有陸資背景者,須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但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30%,或具

                     有控制能力者,應取得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並依「外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補辦股票公開發行。

                (5) 關於其他特定行業之外國企業申請資格,仍應符合「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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