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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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註:1.  外國發行人股票或存託憑證已在海外主要證券市場交易,申請其股票第一上市 ( 櫃 )
              者,或第一上櫃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得無須申報主辦券商輔導或於興櫃股票市
              場交易滿六個月以上,但自海外主要證券市場終止交易已逾六個月者,不適用。外國
              發行人股票已通過海外主要證券市場掛牌審查,於通過該掛牌審查之有效期間內,申
              請其股票第一上市 ( 櫃 ) 者,得專案申請縮短券商輔導期或登錄興櫃期間,惟不得少
              於二個月。
            2. 從屬公司係指 (1) 外國發行人直接持有逾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 50% 之各從屬
              公司。(2) 外國發行人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 50% 之各
              從屬公司。(3) 外國發行人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
              逾 50% 之各從屬公司。(4) 外國發行人直接或間接選任或指派董事會超過半數董事之
              公司。
            3. 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其上市買賣有價證券數量,乘以初次申請股票上市
              首日掛牌價格之承銷價格,亦達其申請上市之市值標準者,方同意其股票上市。但股
              票已在櫃檯買賣中心第一上櫃買賣者,不適用之。
            4. 公司內部人係指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 之
              股東。公司內部人持股之計算,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5. 內部人係指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超過股份總額 10% 之股東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
            6. 淨值及稅前淨利,係指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金額。
            7.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
              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6) 不宜第一上市櫃條件

               外國企業除了須符合第一上市或第一上櫃之積極資格之外,尚

               須無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審查準則中列示之不宜第一上市或不
               宜第一上櫃之消極條件,才能提出掛牌申請。 依不宜第一上市

               之條款序號,茲將不宜第一上市、不宜第一上櫃之條款及具體

               認定標準對照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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