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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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不宜第一上市 不宜第一上櫃
3. 前款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 轄權訂於公司章程者,其在我國設有戶
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事而指派代表 籍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應至少2名。
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代表人當選 ◆ 申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
為董事之代表人,亦適用之。有其他虛 人。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
偽不實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 成,其人數不得少於3人,其中1人為召
公司利益或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集人;監察人人數不得少於3人。
◆ 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應有超過半數之
席次,監察人彼此間至少1席以上,未
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1. 配偶。
2.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3. 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 申請公司之董事與監察人間,不得由同
一法人之代表人同時擔任;且應至少1
席以上,未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1. 配偶。
2.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所稱同一法人之代表人,包括政府、法人
股東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
人及社團法人等)指派之代表人。
◆ 獨立董事之任職條件:
1. 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實質獨立
性要件。
2. 須有1人以上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
士。
3. 自其推薦證券商與公司簽訂輔導契約
日起,每年應就法律、財務或會計專
業知識進修三小時以上,並取得非推
薦證券商之外部專業進修體系所出具
之講授課程、上課、座談會與談人等
證明文件。
七、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狀況, 七、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情況,
證交所認為不宜上市者。 櫃買中心認為不宜上櫃者。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補充規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
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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