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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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5) 公開承銷
①第一上市
◆ 外國企業初次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應就擬上市股份總額至
少 10% 之股份,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
章程規定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後,準用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1 項包銷有價證券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
市前公開銷售。其中,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不得逾發行
新股總數之 15%。
◆ 上述應提出承銷之股數達 2,000 萬股以上者,得以不低於
2,000 萬股之股數辦理公開銷售。
◆ 第一上櫃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因不符合證交所上市
審查準則之股權分散標準,須將不足股權分散之數額,委
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者,不受提撥比率之限
制。
◆ 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若未於證交所
函知契約生效之日起算三個月內上市買賣,應撤銷該上市
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
證交所同意後,得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 其他比照國內企業初次上櫃前之股票公開承銷方式辦理。
② 第一上櫃
◆ 外國企業初次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應提出擬上櫃股份總數
一定比率之現金增資新股,且於扣除依章程規定保留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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