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上市櫃寶典
P. 215

上市及上櫃 7






                (5) 公開承銷

                   ①第一上市
                     ◆   外國企業初次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應就擬上市股份總額至

                        少 10% 之股份,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

                        章程規定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後,準用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1 項包銷有價證券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

                        市前公開銷售。其中,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不得逾發行

                        新股總數之 15%。
                     ◆   上述應提出承銷之股數達 2,000 萬股以上者,得以不低於

                        2,000 萬股之股數辦理公開銷售。

                     ◆   第一上櫃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因不符合證交所上市
                        審查準則之股權分散標準,須將不足股權分散之數額,委

                        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者,不受提撥比率之限
                        制。

                     ◆   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若未於證交所

                        函知契約生效之日起算三個月內上市買賣,應撤銷該上市
                        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

                        證交所同意後,得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

                     ◆   其他比照國內企業初次上櫃前之股票公開承銷方式辦理。

                   ② 第一上櫃
                     ◆   外國企業初次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應提出擬上櫃股份總數

                        一定比率之現金增資新股,且於扣除依章程規定保留供員



                                                                               205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