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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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1. 申請條件
(1) 外國發行公司於申請第二上市或第二上櫃之 TDR 掛牌前,須已
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 ( 註 8) 主板之一交易,故無設
立年限之資格規定。 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3 條及 2008 年
7 月金管會公佈「海外企業來臺上市鬆綁及適度開放陸資投資
國內股市方案」,對於 TDR 申請資格,僅限制大陸地區設立登
記者不得來臺掛牌。
(2) 外國企業除了須符合第二上市或第二上櫃之積極資格之外,
尚須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
櫃檯買賣審查準則」所訂之不宜第二上市櫃條款之消極條件,
其具體之認定標準與不宜第一上市櫃雷同。
(3) TDR 所表彰之有價證券,若於上市 ( 櫃 ) 契約生效前三個月有
股價變化與同業走勢、大盤走勢及公司基本面比較有偏離之情
事,須由證券承銷商對變化合理性評估,並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表 7-9:第二上市及第二上櫃之 TDR 申請條件
第二上市 第二上櫃
項目 科技事業 科技事業
一般事業 一般事業
(註1) (註2)
2,000萬個單位以 同左 1,000萬個單位以 同左
上市 ( 櫃 ) 上或市值達新臺 上或市值不低於
買賣單位 幣3億元以上,但 新臺幣1億元,但
或市值 不得逾已發行股 不得逾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50%。 份總數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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