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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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1. 申請條件

            (1) 外國發行公司於申請第二上市或第二上櫃之 TDR 掛牌前,須已
               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 ( 註 8) 主板之一交易,故無設

               立年限之資格規定。 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3 條及 2008 年

               7 月金管會公佈「海外企業來臺上市鬆綁及適度開放陸資投資
               國內股市方案」,對於 TDR 申請資格,僅限制大陸地區設立登

               記者不得來臺掛牌。

            (2) 外國企業除了須符合第二上市或第二上櫃之積極資格之外,
               尚須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

               櫃檯買賣審查準則」所訂之不宜第二上市櫃條款之消極條件,
               其具體之認定標準與不宜第一上市櫃雷同。

            (3) TDR 所表彰之有價證券,若於上市 ( 櫃 ) 契約生效前三個月有
               股價變化與同業走勢、大盤走勢及公司基本面比較有偏離之情

               事,須由證券承銷商對變化合理性評估,並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表 7-9:第二上市及第二上櫃之 TDR 申請條件

                            第二上市                        第二上櫃
           項目                      科技事業                        科技事業
                     一般事業                        一般事業
                                     (註1)                        (註2)
                  2,000萬個單位以 同左               1,000萬個單位以 同左
         上市 ( 櫃 ) 上或市值達新臺                     上或市值不低於
         買賣單位 幣3億元以上,但                        新臺幣1億元,但
           或市值    不得逾已發行股                     不得逾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50%。                    份總數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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