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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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   應於上市掛牌日起至其後二個會計年度止,繼續委任主辦

                        推薦證券商協助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證交所章則暨公
                        告事項及上市契約。但科技事業、文化創意事業及依高市

                        值規定申請第一上市者,其繼續委任期間應不少於三個會

                        計年度。
                   ② 第一上櫃

                     ◆   外國企業接獲櫃買中心函知契約生效後,於股票上櫃買賣

                        交易前三日,向櫃買中心洽定上櫃買賣日期,並檢送櫃買
                        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   上櫃掛牌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內繼續委任主辦推薦證

                        券商協助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櫃買中心規章暨公告事
                        項及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契約。科技事業、文化創意

                        事業、及依「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
                        準申請第一上櫃者,應繼續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期間為上

                        櫃掛牌年度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

            (二) 臺灣存託憑證 (TDR)


                 所謂臺灣存託憑證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簡稱 TDR),即外

            國發行人或其股東將公司有價證券 ( 股票 ) 交付保管機構保管,由存託
            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之外國有價證券 ( 股票 )

            之憑證。 依現行法令規定,已在海外證券市場發行上市之外國企業,
            得在第二上市及第二上櫃申請掛牌交易,目前在第二上市及第二上櫃

            交易之有價證券均為 T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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