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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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1) 提出申請

               填具外國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或第一上櫃申請書,載明其應記
               載事項,併同應檢附件書件,送交證交所 ( 第一上市 ) 或櫃買中

               心 ( 第一上櫃 ) 提出申請。

            (2) 書面審查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受理申請後,就申請書件及附件進行書面審

               查,並視審查需要得進行下列審查程序:

                ① 審查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檢附之相關資料等。
                ② 為了解申請公司所屬產業狀況,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部產業

                  專家諮詢。

                ③ 必要時,申請公司須配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指定之會計師、
                  律師或其他專業機構進行專案檢查,並支付各項調查費用。

            (3) 上市 ( 櫃 ) 審議委員會及董事會審查
                ① 上市 ( 櫃 ) 審議委員會:上市 ( 櫃 ) 審議委員會之審查作業,

                  比照國內企業辦理審議程序辦理。

                ② 董事會:經上市 ( 櫃 ) 審議委員會作成同意上市 ( 櫃 ) 者,提
                  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董事會核議。關於董事會核議、退件及

                  申復、轉報主管機關等,均比照國內企業辦理。
            (4) 申報主管機關

               經董事會決議同意第一上市 ( 櫃 ) 者,外國企業應依規定辦理公

               開銷售,並與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簽訂股票上市 / 上櫃買賣契約
               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另辦理公開銷售時應檢具中央銀行同

               意函,向主管機關申報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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