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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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1) 提出申請
填具外國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或第一上櫃申請書,載明其應記
載事項,併同應檢附件書件,送交證交所 ( 第一上市 ) 或櫃買中
心 ( 第一上櫃 ) 提出申請。
(2) 書面審查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受理申請後,就申請書件及附件進行書面審
查,並視審查需要得進行下列審查程序:
① 審查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檢附之相關資料等。
② 為了解申請公司所屬產業狀況,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部產業
專家諮詢。
③ 必要時,申請公司須配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指定之會計師、
律師或其他專業機構進行專案檢查,並支付各項調查費用。
(3) 上市 ( 櫃 ) 審議委員會及董事會審查
① 上市 ( 櫃 ) 審議委員會:上市 ( 櫃 ) 審議委員會之審查作業,
比照國內企業辦理審議程序辦理。
② 董事會:經上市 ( 櫃 ) 審議委員會作成同意上市 ( 櫃 ) 者,提
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董事會核議。關於董事會核議、退件及
申復、轉報主管機關等,均比照國內企業辦理。
(4) 申報主管機關
經董事會決議同意第一上市 ( 櫃 ) 者,外國企業應依規定辦理公
開銷售,並與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簽訂股票上市 / 上櫃買賣契約
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另辦理公開銷售時應檢具中央銀行同
意函,向主管機關申報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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