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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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工承購之股數後,全數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

                     售。其中,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不得逾發行新股總數之
                     15%。

                  ◆  上述應至少提出擬上櫃股份總額 10% 以上股份委託推薦

                     證券商辦理承銷,但依該比率計算之承銷股數如未達 100
                     萬股者,以不低於 100 萬股之股數辦理承銷;依該比率計

                     算之承銷股數如超過 1,000 萬股以上者,以不低於 1,000

                     萬股之股數辦理承銷。
                  ◆  提撥辦理承銷之股票以發行之普通股為限。

                  ◆  外國企業得以已發行之股票作為推薦證券商穩定承銷價格

                     之過額配售,此部分亦屬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之一部分。
                  ◆  外國企業若於興櫃市場買賣未滿二年,依規定提出承銷之

                     股數,得扣除其前已依法提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購
                     之股數;但扣除之股數不得逾依規定提出承銷之股數之

                     30%。

                  ◆  其他比照國內企業初次上櫃前之股票公開承銷方式辦理。
            (6) 掛牌交易

                ① 第一上市
                  ◆  承銷完成後三日內檢送股權分散情形表,並與證交所洽訂

                     上市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二個營業日以

                     上。經證交所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據以辦理上市
                     公告事宜,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

                     市條件者,應即將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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