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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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不宜第一上市                          不宜第一上櫃
             五、申請公司之所營事業嚴重衰退者。               六、所營事業嚴重衰退者。

             ◆  「嚴重衰退」,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 申請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櫃買中
               者:                              心得認其所營事業嚴重衰退:
               1.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             1. 最近一會計年度或申請上櫃會計年度
                 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與同業比                 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與同業比較,
                 較,顯有重大衰退者。                      顯有重大衰退者。
               2.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             2. 最近一會計年度或申請上櫃會計年度
                 度之稅前淨利與同業比較,顯有重大                之稅前淨利與同業比較,顯有重大衰
                 衰退者。                            退者。
               3.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             3. 最近三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
                 利益,均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益,均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4.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連續             4. 最近三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連續呈
                 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現負成長情形者。
               5. 產品或技術已過時,而未有改善計畫             5. 產品或技術已過時,而未有改善計畫
                 者。                              者。

             ◆  前項規定,對於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最近 ◆ 對於申請公司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
               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不低於新臺幣               之稅前淨利不包含非控制權益之淨利
               2.4億元者,不適用之。                    (損)佔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金額之
             ◆  第1項第1、2款所規定「同業比較」,             比率達6%以上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證券承銷商應評估說明所採樣同業之合 ◆ 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同業比
               理性。                             較」,推薦證券商應評估說明所採樣同
             ◆  第1項第3、4款之規定,對於已有具體             業之合理性。
               改善計畫並產生效益者,不適用之。              ◆  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對於已有
                                               具體改善計畫並產生效益者,不適用
                                               之。
             六、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 五、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或監察人,有無法
                職務者。                             獨立執行其職務者。

             「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係指 ◆ 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成員應至少5席,其
             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中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2席,且不得
             1. 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公              少於董事席次1/5。但申請公司董事長
               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               及總經理為同一人,或有配偶、一親等
               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親屬關係者,其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
             2. 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席              3席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獨立董事
               次,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至少1名須在我國設有戶籍,但申請公
               (1) 配偶。                         司註冊地國法令就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
               (2)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事項有法院專屬管轄之強制規定,而排
               (3) 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除我國法院管轄權,且未將我國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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