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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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表 7-8:不宜第一上市櫃之條款及認定標準


                       不宜第一上市                          不宜第一上櫃
             一、有嚴重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狀況,或 一、有證券交易法第156條第1項第1款至
                足致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之                 第3款所列情事者。
                情事,或其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足以影響其上市後之證券價格,
                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有嚴重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狀況,或 ◆ 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
             足致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之情                 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散或變動
             事」,係指申請公司或申請第一上市之外                其組織、資本、業務計劃、財務狀況或
             國發行人之從屬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停頓生產,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
             一:                                益之虞者。

             1. 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 ◆ 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
               其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                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
               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                    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
             2. 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              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
               殊事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退               更,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
               票,其結果足使其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               者。
               之變更。                          ◆  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格,
                                               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二、財務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二、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財務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係指 ◆ 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或從屬公 ◆ 申請公司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

             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利影響之
             1. 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虞者。

             2. 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 ◆ 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
               合理之契約,致生不利影響之虞者。                分者。但編入外國發行人合併財務報表
             3. 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              之企業個體間共用貸款額度,不在此
               分者。但編入外國發行人之合併財務報               限。
               表之企業個體間共用貸款額度,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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