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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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② TDR 初次發行之承銷案件,證券承銷商辦理對外公開銷售

                     時,應先行保留承銷之存託憑證 1,000 個單位,供財團法人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購。

                   ③ TDR 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得以全數辦理詢價圈購或部分詢價

                     圈購、部分公開申購之配售方式辦理。初次發行案件以部分
                     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應同時辦理詢圈及申

                     購作業,先行就對外公開銷售數量之 10% 額度辦理公開申購

                     配售,並依申購數量調整公開申購配售數量。
                (5) 上市 ( 櫃 ) 掛牌

                   ①  外國發行人於承銷完成後檢送 TDR 掛牌申請書及 TDR 股權

                      分散表,並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洽訂買賣日期。經證交所或
                      櫃買中心核對審查符合上市 ( 櫃 ) 買賣條件者,即據以辦理

                      上市 ( 櫃 ) 買賣公告事宜,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②  外國發行人應以書面承諾於上市 ( 櫃 ) 後與證交所或櫃買中

                      心及原上市之海外證券市場建立重大訊息自動同步申報系

                      統。
                   ③  外國發行人應於上市 ( 櫃 ) 掛牌日起至其後二個會計年度

                      止,繼續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其持續遵循中華民國證
                      券法令、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 ( 櫃 ) 契

                      約;以科技事業申請者,繼續委任期間應不少於三個完整會

                      計年度。另所委任之推薦證券商於受委任期間,應按季出具
                      外國發行人之研究報告或引進國外法人機構研究報告或於推

                      薦證券商網站提供外國企業之財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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