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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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1) 提出上櫃申請
① 應於申請上櫃前三個月起,由主辦輔導推薦券商應按月將申
請公司之詳式「檢查表」,包括合併營業收入或營業範圍重
大變更、轉投資策略及效益之評估、應收款項淨額變動合理
性及收回可能性、存貨變動合理性及去化情形、營業活動現
金流量、關係人交易等,透過櫃買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
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櫃買中心。
② 申請公司須填具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備齊所載明之附件,
向櫃買中心提出申請。
(2) 書面審查
櫃買中心承辦人員於受理申請上櫃案件後,就申請文件及其附
件,暨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會計師及律師檢附之工作底稿、
財務報告、檢查表或其他資料所述之檢查結果、結論或意見進
行書面審查,並辦理上櫃審查意見之徵詢及專家諮詢。
(3) 實地查核
為瞭解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實際運作情形,暨書面審查仍無
法瞭解之查核重點,櫃買中心承辦人員將實地查訪公司營運與
參觀廠房及營運情形、訪談公司負責人並填製「實地查核調查
表」。
(4) 櫃買中心經理部門審查會議 ( 內審 )
提報上櫃審議委員會前,得先經櫃買中心內部之經理部門審查
會議審議,決議同意上櫃者,提報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
不同意上櫃者,得請櫃買中心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並函知
申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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