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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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1) 提出上櫃申請

                   ① 應於申請上櫃前三個月起,由主辦輔導推薦券商應按月將申
                     請公司之詳式「檢查表」,包括合併營業收入或營業範圍重

                     大變更、轉投資策略及效益之評估、應收款項淨額變動合理
                     性及收回可能性、存貨變動合理性及去化情形、營業活動現

                     金流量、關係人交易等,透過櫃買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
                     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櫃買中心。

                   ② 申請公司須填具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備齊所載明之附件,
                     向櫃買中心提出申請。

                (2) 書面審查
                   櫃買中心承辦人員於受理申請上櫃案件後,就申請文件及其附

                   件,暨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會計師及律師檢附之工作底稿、
                   財務報告、檢查表或其他資料所述之檢查結果、結論或意見進

                   行書面審查,並辦理上櫃審查意見之徵詢及專家諮詢。
                (3) 實地查核

                   為瞭解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實際運作情形,暨書面審查仍無
                   法瞭解之查核重點,櫃買中心承辦人員將實地查訪公司營運與

                   參觀廠房及營運情形、訪談公司負責人並填製「實地查核調查
                   表」。
                (4) 櫃買中心經理部門審查會議 ( 內審 )

                   提報上櫃審議委員會前,得先經櫃買中心內部之經理部門審查

                   會議審議,決議同意上櫃者,提報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
                   不同意上櫃者,得請櫃買中心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並函知

                   申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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