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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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項目       公營事業(註1)             BOT(註2)             營建(註3)
                                   3. 董事、持股達已發行
                                     股份總額5%以上之股
                                     東、持股達發行股份總
                                     額5‰以上或10萬股以
                                     上之技術出資股東或經
                                     營者須具備完成特許合
                                     約所需之技術能力、財
                                     力及其他必要能力,並
                                     取得核准其特許權合約
                                     之機構出具之證明。
                                   4. 股權分散須符合一般公
                                     司標準。
         註:1.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證明文件,屬於國家經濟建設之重大事業,且符合由
              政府推動創設,並有中央政府或其指定之省 ( 直轄市 ) 級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出資 50%
              以上設立之法人參與投資,合計持有其申請上市時已發行股份總額 50% 以上者。
            2. 取得中央政府、直轄市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出資 50% 以上之法人核准投資興建及營運
              之特許權合約,並出具證明文件,屬於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之國家重大公共建設事業。
            3.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除公營事業外,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營建收入佔
              總營業收入 20% 以上,或營建毛利佔總毛利 20% 以上,或營建收入或營建毛利所佔
              比率較其他營業項目為高者。
            4. 取得使用執照未滿一年,或依合約規定所取得地上權所為之推案僅得出租而不得出售
              致轉列投資性不動產,或投資性不動產出租率達 50% 以上者,得免列入計算。
            5. 經簽證會計師設算下列情況所獲利益予以扣除後,其獲利能力仍符合上市規定之條件
              者:(1) 買賣他人完工個案或未完工程 ( 指已投入營建成本佔總營建成本達 40% 以上
              者 ) 者 (2) 買賣素地或成屋者 (3) 取得原係合建方式契約相對人之土地或房屋,再予出
              售者 (4) 銷售予關係人之房地者。
            6.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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