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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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項目 公營事業(註1) BOT(註2) 營建(註3)
3. 董事、持股達已發行
股份總額5%以上之股
東、持股達發行股份總
額5‰以上或10萬股以
上之技術出資股東或經
營者須具備完成特許合
約所需之技術能力、財
力及其他必要能力,並
取得核准其特許權合約
之機構出具之證明。
4. 股權分散須符合一般公
司標準。
註:1.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證明文件,屬於國家經濟建設之重大事業,且符合由
政府推動創設,並有中央政府或其指定之省 ( 直轄市 ) 級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出資 50%
以上設立之法人參與投資,合計持有其申請上市時已發行股份總額 50% 以上者。
2. 取得中央政府、直轄市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出資 50% 以上之法人核准投資興建及營運
之特許權合約,並出具證明文件,屬於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之國家重大公共建設事業。
3.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除公營事業外,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營建收入佔
總營業收入 20% 以上,或營建毛利佔總毛利 20% 以上,或營建收入或營建毛利所佔
比率較其他營業項目為高者。
4. 取得使用執照未滿一年,或依合約規定所取得地上權所為之推案僅得出租而不得出售
致轉列投資性不動產,或投資性不動產出租率達 50% 以上者,得免列入計算。
5. 經簽證會計師設算下列情況所獲利益予以扣除後,其獲利能力仍符合上市規定之條件
者:(1) 買賣他人完工個案或未完工程 ( 指已投入營建成本佔總營建成本達 40% 以上
者 ) 者 (2) 買賣素地或成屋者 (3) 取得原係合建方式契約相對人之土地或房屋,再予出
售者 (4) 銷售予關係人之房地者。
6.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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