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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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及上櫃 7
項目 上市條件 上櫃條件
1. 科技事業及文化創意事業: 1. 獲利能力無限制。
(1) 獲利能力無限制。 2. 科技事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2) 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 或核閱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股本
獲利 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 2/3。
能力 示股本2/3。
/ 2. 以科技事業及文創事業投資控股公
淨值 司申請上市者:
(1) 獲利能力無限制。
(2)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淨值達新臺
幣10億元以上。
記名股東人數1,000人以上,且公司內 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
股權 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之法人 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300
分散 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500人。 人,且佔股份總額20%以上或逾1,000
萬股。
1. 資訊軟體業(註2)、文創事業或以文 1. 文創事業:董事、監察人、持股超
創事業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市者: 過股份總額5%之股東,及以專利
董事、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5% 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
之股東、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 務,並持有公司申請上櫃時已發行
而在公司任有職務,並持有公司申 股份總數達5‰或10萬股以上之股
請上市時之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 東。
集保 股份或10萬股以上之股東。 2. 科技事業:除了上述人員,尚須包
對象 2. 科技事業或以科技事業投資控股公 括其總經理及研發主管。
司申請上市者:除了上述人員,尚 3. 登錄興櫃股票期間,其推薦證券商
須包括其總經理及研發主管。 因認購或因買賣營業證券,致持股
3. 登錄為興櫃股票期間之推薦證券商因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5%以上者,不
認購或於興櫃股票交易期間買賣營業 在此限。
證券,致持股超過該發行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額5%以上者,不在此限。
科技事業、文創事業或以前二者之投 科技事業依規定集保之股票,自開始
資控股公司申請上市者,自上市買賣 櫃檯買賣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得領回
集保
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領回1/4, 其1/4,其後每屆滿六個月可繼續領回
期間
其後每屆滿六個月可繼續領回1/4,屆 1/4;屆滿二年後,得全數領回。
滿二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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