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上市櫃寶典
P. 160
7 上市櫃寶典
(一)申請條件
1. 一般公司
一般公開發行公司於興櫃市場登錄滿六個月後,即可依自身條
件評估是否符合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標準,進而提出上市或上櫃之申
請。
上市公司股票於集中市場交易,由證交所審核上市申請,上櫃
公司股票則於櫃買市場交易,由櫃買中心針對初次申請上櫃之公司
進行審查。為了維持審查程序之公正性,不論是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均訂有相關審查準則,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以為審核上市或上櫃
之依據,包括申請公司之設立年限、資本額、獲利能力、股權分散
等皆設有一定之標準,茲整理如下:
表 7-1:「一般公司」之上市及上櫃申請條件
項 目 上市條件 上櫃條件
登錄滿六個月 登錄滿六個月
(主辦證券承銷商發生異動者,應 (主辦推薦證券商發生異動者,應
由新任主辦證券承銷商申報上市輔 由新任之主辦推薦證券商進行輔
興櫃市場
導日起,重新計算屆滿六個月。) 導,且再於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滿
六個月以上,始得提出上櫃之申
請。)
設立滿三年 設立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
設立年限 (公營事業或公營事業轉民營者, (公營事業或公營事業轉民營者,
不受此限) 不受此限)
新臺幣6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 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且募集發
實收資本額 通股股數達3,000萬股以上。 行普通股股數達500萬股以上。(註
1)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