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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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一)申請條件

          1. 一般公司

                 一般公開發行公司於興櫃市場登錄滿六個月後,即可依自身條

            件評估是否符合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標準,進而提出上市或上櫃之申
            請。

                 上市公司股票於集中市場交易,由證交所審核上市申請,上櫃

            公司股票則於櫃買市場交易,由櫃買中心針對初次申請上櫃之公司
            進行審查。為了維持審查程序之公正性,不論是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均訂有相關審查準則,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以為審核上市或上櫃
            之依據,包括申請公司之設立年限、資本額、獲利能力、股權分散

            等皆設有一定之標準,茲整理如下:


           表 7-1:「一般公司」之上市及上櫃申請條件


            項 目               上市條件                       上櫃條件

                     登錄滿六個月                    登錄滿六個月
                     (主辦證券承銷商發生異動者,應 (主辦推薦證券商發生異動者,應
                     由新任主辦證券承銷商申報上市輔 由新任之主辦推薦證券商進行輔
           興櫃市場
                     導日起,重新計算屆滿六個月。)           導,且再於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滿
                                               六個月以上,始得提出上櫃之申
                                               請。)
                     設立滿三年                     設立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
           設立年限      (公營事業或公營事業轉民營者, (公營事業或公營事業轉民營者,
                     不受此限)                     不受此限)
                     新臺幣6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 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且募集發
           實收資本額     通股股數達3,000萬股以上。           行普通股股數達500萬股以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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