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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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項 目 上市條件 上櫃條件
1. 記名股東人數1,000人以上。 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註5)持股
2. 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註4)持 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
股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 不少於300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
股權分散
人數不少於500人,且其所持股 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逾
份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 1,000萬股。
或滿1,000萬股。
二家以上,並應指定一家為主辦,
推薦證券商 二家以上
餘為協辦。
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 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
股務代理機構 務,自2013年1月2日起不得收回自 務,自2013年1月2日起不得收回自
辦。 辦。
董事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 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
集保對象
10%之股東。 10%之股東。
1. 一般公司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 1. 一般公司同左。
滿六個月後始得領回1/2,屆滿 2. 依「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
一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現金流量」標準申請上櫃者,自
2. 依高市值條款申請上市者,自上 開始櫃檯買賣日起屆滿六個月
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 後,得領回其1/4,其後每屆滿
集保期間 得領回1/4,其後每屆滿六個月 六個月可繼續領回1/4,屆滿二
可繼續領回1/4,屆滿二年後始 年後,得全數領回。
得全數領回。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規定提交集
保之股票,自開始櫃檯買賣日起
屆滿一年後,得領回其1/2,屆
滿二年後,得全數領回。
董事、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
董監選舉制度 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制度。
1.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 1.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席。
2.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或少 2. 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2席或少
董事會
於董事席次1/5,其中至少一人 於董事席次1/5,其中至少一人
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 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
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
審計委員會 應設置審計委員會 申請時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6億
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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