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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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櫃寶典







            項 目               上市條件                       上櫃條件

                     1. 記名股東人數1,000人以上。        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註5)持股
                     2. 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註4)持 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
                       股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 不少於300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
           股權分散
                       人數不少於500人,且其所持股 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逾
                       份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 1,000萬股。
                       或滿1,000萬股。
                                               二家以上,並應指定一家為主辦,
           推薦證券商     二家以上
                                               餘為協辦。
                     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 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
          股務代理機構 務,自2013年1月2日起不得收回自 務,自2013年1月2日起不得收回自
                     辦。                        辦。
                     董事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 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
           集保對象
                     10%之股東。                   10%之股東。
                     1. 一般公司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 1. 一般公司同左。
                       滿六個月後始得領回1/2,屆滿 2. 依「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
                       一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現金流量」標準申請上櫃者,自
                     2. 依高市值條款申請上市者,自上           開始櫃檯買賣日起屆滿六個月
                       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            後,得領回其1/4,其後每屆滿
           集保期間        得領回1/4,其後每屆滿六個月           六個月可繼續領回1/4,屆滿二
                       可繼續領回1/4,屆滿二年後始           年後,得全數領回。
                       得全數領回。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規定提交集
                                                 保之股票,自開始櫃檯買賣日起
                                                 屆滿一年後,得領回其1/2,屆
                                                 滿二年後,得全數領回。
                                               董事、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
          董監選舉制度 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制度。
                     1.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           1.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席。
                     2.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或少 2. 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2席或少
            董事會
                       於董事席次1/5,其中至少一人           於董事席次1/5,其中至少一人
                       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              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
                                               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
           審計委員會     應設置審計委員會                  申請時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6億
                                               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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