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上市櫃寶典
P. 166

7        上市櫃寶典







           項目              上市條件                        上櫃條件

                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 須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
           其他   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場 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
                性之明確意見書。                     場性之評估意見。
         註 :1. 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淨值達新臺幣 8 億元以上,且對其整體營業收入貢獻佔 50% 之
             被控股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場
             性之明確意見書。
           2. 資訊軟體業係指經濟部工業局所訂定,申請公司以套裝軟體、專業服務、轉鑰系統及
             系統整合等四大業務項目為主要之經營業務範圍,且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
             合於 (1) 資訊軟體營業收入佔總營業收入 50% 以上者;(2) 資訊軟體營業毛利佔總營業
             毛利 50% 以上者。
           3.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
             規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
          3. 特定行業

                 除了一般公司、科技 ( 農企 ) 及文創事業之外,證券主管機關
            另針對特定行業設立審查標準,若未有特殊規定者,則比照一般公

            司之申請條件辦理。有鑑於櫃買中心對於特定行業之規範主體及內

            容與證交所規範大致相同,請參照上櫃審查準則及投資控股公司、
            集團企業、建設公司……等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茲整理證交

            所針對特定行業不同於一般公司之上市申請條件如下 ( 表 7-3、表

            7-4、表 7-5):
















   156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